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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排放收费政策实施评估与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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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排放收费政策实施评估与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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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手机/微信号189 1126 8056

发行北京星宇出版发行集团

发行电话010-5773 6766 / 5773 8166

作者:高树婷,龙凤,杨琦佳 

丛书名: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十一五成果系列丛书 

出版社: 中国环境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12-01 

ISBN9787511116963

版次:1

包装:平装

开本:16

用纸:胶版纸

页数:87

字数:130000

正文语种:中文


内容简介:《水污染物排放收费政策实施评估与改革研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十一五成果系列丛书》采取了综合系统研究分析问题的思维框架,在政策实施评估中应用尚不多见。本研究对水污染物排污收费政策进行了评估,并结合成功度评价法对政策进行了评价,以此探索政策评估技术方法的新思路,同时研究发现排污收费政策问题。该方法在评估时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全面考虑了政策从制定到执行过程中的内在逻辑关系以及外部影响因素,并考虑各个层次的权重和等级评价,对污水排污收费政策进行了既有层次又较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发现了政策在不同层面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目录


排污收费制度的理论基础

1.1 环境资源价值理论

1.1.1 环境资源的稀缺性

1.1.2 环境资源的价值

1.1.3 环境资源是归国家所有的公共物品

1.2 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

1.2.1 外部性

1.2.2 外部不经济性

1.2.3 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

1.3 污染损害的补偿理论

1.4 污染者付费原则

1.5 排污费的有效性理论

水污染物排污收费制度概述

2.1 水污染物排污收费政策的发展历程

2.1.1 提出和试行阶段

2.1.2 实施和发展阶段

2.1.3 发展与完善阶段

2.1.4 全面改革实施阶段

2.1.5 总结和调整阶段

2.2 现行水污染物排污收费制度的征管用规定

2.2.1 征收对象

2.2.2 征收程序

2.2.3 总量收费

2.2.4 征收管理体制

2.2.5 排污费的使用管理

2.3 水污染物排污收费相关法规

2.3.1 与水污染物排污收费相关的法律

2.3.2 与水污染物排污收费相关的法规和规章

2.3.3 与水污染物排污收费相关的水环境标准

国外水污染物排污收费/税政策研究

3.1 水污染防治政策体系

3.1.1 欧盟水污染防治政策

3.1.2 美国水污染防治政策

3.2 水环境管理中主要的经济手段

3.2.1 水资源开采税

3.2.2 污水处理费

3.2.3 排污费/税

3.2.4 农业环境的相关经济手段

3.2.5 其他税费政策

3.3 废水排污费/税案例

3.3.1 德国:废水污染费

3.3.2 荷兰:地表水污染税

3.3.3 丹麦:排污税

3.4 德国、荷兰和丹麦排污费比较

3.5 经验总结

3.5.1 欧盟成员国中大多数都对污水处理厂征收排污费/税

3.5.2 制定优惠政策激励排污企业减排

3.5.3 综合考虑水质、水量和生态系统的关系

3.5.4 环境质量与排放标准应紧密相连

……

现行水污染物排污收费政策评估

排污收费改革研究

排污收费政策改革案例研究

结论与建议


精彩书摘


  3.2.3排污费/税

  排污收费/税在水污染控制领域有着最悠久和最广泛的应用,主要是对直接把污水排放到水体的企业和个人收费或者收税。对排放污水行为征税的国家有丹麦、荷兰和匈牙利等,对排放污水行为收费的国家有德国、澳大利亚、意大利、美国等。排污费的征收为实现污染者付费原则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同时释放出一个明确的信号,政府机构和公共机构没有义务承担排污企业所造成的污染损失,应由排污单位全面承担,从而提高企业对污染处理设备的升级。

  各国在排污费/税征收方案的设计目标上有所不同,如:主要对水环境污染控制起激励作用(德国、丹麦);主要用于财政资金(比利时、法国、荷兰和西班牙);主要用于行政管理成本的收回和污染物排放许可的控制(英国、美国)。但各国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都普遍较高,以达到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促使排污企业引进先进的污水处理系统的目的,其中在欧盟成员国中,荷兰和德国的污水税的税率相对较高。

  OECD国家对废水征税采取以下三种模式。

  (1)按照水中各污染物的排放量征税:波兰、斯洛伐克、韩国、墨西哥、法国、捷克、丹麦、匈牙利以及西班牙部分地区、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和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等。上述国家和地区征税的水污染物种类很多,主要有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各类无机盐、重金属等,波兰还按照排入湖泊的冷却水的温度划分税基。各国污染物的税率也不一样,以化学需氧量为例,波兰为每千克0.3392欧元,西班牙阿拉贡地区为每千克0.53欧元。

  (2)根据废水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折算成污染当量征税:德国、荷兰以及比利时法兰德斯地区。德国每污染当量为35.79欧元,荷兰向国有水域和地方水域排放废水分别按照每污染当量31.76欧元和46.06欧元征税。

  (3)按废水总量征税:意大利、西班牙、美国以及加拿大魁北克省、澳大利亚南澳大利亚州等地区。其中,意大利按照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量征税,其他国家和地区根据废水不同污染程度适用不同税率。如西班牙工业废水排污费的标准税率为0.301欧元/米3,根据废水的特性,税率可提高到4倍。澳大利亚的南澳省,排污费根据执照中允许的排放量征收。加拿大的英属哥伦比亚省和魁北克省,根据污染负荷收费,费率因污染物毒性大小而不同。

  在欧盟新出台的水框架法令中,提出了结合方法即将环境质量管理和排放管理相结合对污染进行预防和控制,并建立一套完整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其中,指令第10条提出排放限制值(ELV)可以以最佳可得技术为依据,其是指技术的发展及其运用处在最有效和最先进的水平,它能为排放限值的制定提供参考,其运用可以从整体上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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